近日,《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在本省使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達標排放,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保證裝配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設備正常使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拍照、遙感監測、監督抽測等方式,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污染狀況進行取證。
四川省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按規定通過互聯網或者現場等方式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實登記信息,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登記。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達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作業現場,應當核實、使用登記信息與實際信息一致的機械,并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監督管理平臺上做好進出場登記、燃料和氮氧化物還原劑使用等臺賬管理記錄。拒絕進行信息登記或者提供虛假登記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記與實際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未對作業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臺賬管理的,最高處3000元罰款。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確?;緱l件和技術能力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從事檢驗業務,并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辦法》明確了檢驗機構應當遵守的規定和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情形。發現檢驗機構存在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的,可暫停其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發現檢驗機構安裝可以非法生成檢驗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件程序行為的,最高處50000元罰款。
此外,《辦法》還指出,四川省與重慶市將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聯合防治機制、信息共享機制、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推動制定聯合防治措施,落實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