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嵐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呂某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在嵐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呂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案 情 回 顧今年1月2日,呂某受朋友介紹在日照市嵐山區一工地給雇主王某開挖掘機,因工作過程中致挖掘機碰損與王某發生糾紛,呂某遂心生怨恨,一直想找機會報復王某。呂某偶然通過網絡發現,往發動機里加鹽和白糖可以使發動機無力,于是便動起了歪心思。1月4日晚,呂某來到工地打夯區找到王某的挖掘機,將事先準備好的白糖和食鹽倒入該挖掘機的發動機內,造成了發動機損壞。經鑒定,被損壞的康明斯QSB7型柴油發動機價值人民幣57416元。
“沖動是魔鬼啊!我當時在氣頭上,一心想偷偷教訓一下老板,沒想到竟把發動機給徹底毀壞了,也讓自己觸犯了法律”,在審查起訴階段,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呂某表示對自己為逞一時之快做出的行為懊悔不已,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為泄私憤,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情簡單明了、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速裁程序規定。12月10日,嵐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呂某故意毀壞財物罪向嵐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12月11日,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了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并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建議,當庭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宣判后,呂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